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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天下

被开除公职人员的养老金、医保金交纳和接续问题的调研

随着中国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深入,随着新一轮反腐倡廉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纪律追究、责任追究、司法追究步步深入,一部分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国有企业中的高中级管理人员违法违纪而被开除的公职人员近年来有所上升,据报道每年我国处理各类违法违纪的公职人员数万人,十年累计起来牵涉人员预计在数十万人以上。由于这些被开除的公职人员身份不同、级别不同、年龄不同,有些是高中级领导干部,有些是一般的公务员,有些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些是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有些可能还是机关工勤人员,查处的方法和政策依据不尽相同,其被开除后的养老金和医保金等交纳和接续办法也相差甚远。一个单位一个样,甚至一个人一个样。存在着不公开、不公正、不透明,不衔接等问题。有些单位对被开除公职人员给予极大的体恤,给予了一定的生活出路;有的单位完全硬生生的套政策,“一开了事,一纸走人,开后一切不管不问”,致使一部分被开除的公职人员无社保、无养老、无医保交纳,甚至无户口、无档案,成了社会管理的真空地带。致使这部分人员怨气很大,给社会增加了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也给当事人的女子增加了沉重的经济负担,给国家长治久安种下了仇恨埋下了隐患。就这方面的问题,我在半年多调查中,先后走访了市人社局、市纪委、市公安局、市粮食局、市招商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建委、市交通局、襄阳日报社等单位,了解到在处理公职人员违纪方面,在被开除公职人员的养老、医保交纳接续方面存在着重大差异,办法多样,生活待遇高低不同,现将调查的情况归纳整理如下:

    一、对违法违纪的公职人员不同时期、不同年份处理的轻重程度大不相同。远的不说,只说近十年的情况。2003年前后,襄阳有一段时间对违法违纪人员只要自首,免予处理,不予追究,政策太宽,宽严失度。当时孙楚寅事件中行贿人员大多数没有处理,继续留任到龄,有些因各种原因免予处分。如当时市旅游局的某局长就只免职,不开除公职,依然享受着各种公务员的待遇。再如:市协作办的某主任,虽然免了职,判了刑,但没有开除公职。工资照领,服刑期间的年度奖金还要拿。有些免了职,判了刑,开除了公职,但又以工勤人员名义恢复了公职,吃上了财政饭。如市粮食局的某局长,免职服刑,最后以工勤人员的名久给予了饭碗,养老不愁、医保金照样由财政负担。还有一些免职判刑,但公职不开、只作行政降级处分,如襄阳日报社的某社长,判刑后,保留公职、行政级别上由正县级降到正科级,退休后按正科级发给退休工资。现在问题最突出是:有些够不上判刑,给予了纪律处分,以前的养老金全无,新建帐户一般又超过年龄,养老金无法交纳和接续,医保金也无法正常交纳,不能享受全民医保,如市公安系统的管明超等人被开除公职后,存在问题十分突出,急需统筹考虑。

    二、被开除公职人员由于原工作单位的性质不同,开除后养老、医保接续完全不同,其中以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公职人员最为惨烈。原工作单位是国有企业的,被开除公职后养老、医保交纳一切照旧,因为企业过去已经建立了个人养老专户。是事业单位的有些陆续在买断工龄中改为企业,原先的工龄段的养老由单位负担,开除公职后,按企业人员养老接续也不存在太大问题。是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被开除后问题比较大。由于公务员尚未建立养老制度,开除后,原先的十几年或几十年的工龄段上的养老金无法交纳和接续。这部分人在中年,公职人员一般在人生最辉煌时犯了错,年龄大都在40一50岁之间,养老被一笔勾销,又无一技之长,身体不好的,现今生活十分艰难。

    四、对被开除公职人员的养老、医保现状和生活状况各不相同。对未开除公职的人员的养老、医保不存在任何问题。因此,他 们虽然违法违纪了,但他们还是国家公职人员,应当享受公职人员的各种待遇,生活状况一般较好。有些也开除了公职,又给予生活出路和补助,也在情理之中的。但对一些开除了公职,与原单位切割彻底的人员来说,就现今生活困难,有病的人员生活艰难。他们一般早年为人民、为国家干了二三十年,一纸公文被开除后,什么也不予补偿,养老得不到解决。现阶段由于公务员及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制度没有建立,仍是双轨运行。开除后一些单位没办法为这些人新建一种养老金制度。这些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有些已到了40、50岁年龄,新建养老帐户,年龄超过了35岁,政策上不允许,续交过去的工龄段的养老金也不可能,只有一年一年的往后拖。按现行的政策一直拖到老,一直拖到死,方能解脱。

    三、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由于级别不同、身份不同,被开除后养老待遇各不相同。按现行政策和惯例,被开除的公职人员是高中级领导干部的一般都解决的比较好,无生活的后顾之忧,都给予了一定的生活补助。有一定职级的公务员、或多少地以降职、降级或免职抵冲了,被开除公职的处分。有些又以机关工勤人员的身份或明或暗给予了抵冲,生活尚有一部分来源,养老、医保无大碍。只可惜没有一官半职的公务员,只得拿公职开刀。最终是养老、医保毫无着落,成为社会上的无档案、无户口、无生活费、无养金,无医保金的人员,问题十分突出

 

    综合以上情况分析,普通公务员公职被开除后的养老、医保处理政策应当进行统一和完善。这部分因违法违纪而被开除的公职人员,职位不高,群体庞大,约占被开除公职人员的三分之一,他们有些因工作失误,失责而被开除,有些是违规执法被开除,有些是执行上级错误决定受牵连而被开除,很少有徇情枉法、行贿索贿主动值得同情,值得关注。这部分人员被开除公职后,多数养老问题没有解决,医保交不上,生病不能住院报销,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负担。随着办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和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的实施,这些被开除的公职人员有上升的趋势。为此,建议:纪委、人事部门、司法部门要很好地调研,制定出比较可行的后续政策,解决这方面的突出矛盾。

    根据我在调研中搜集到的情况和这些人员的呼声和期待,这个问题已经到了下决心研究和解决的时候了。应统筹考虑,拿出一个比较完善统一的处理规定,平衡不同单位,不同级别之间被开除公职人员的养老和生活待遇问题,为此,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优先考虑被开除人员所为尚未解决生活补助,养老金、医保金交纳接续人员的问题。可以考虑比照国有企业的做法,先走一步,设计出一项被开除公职人员的养老金、医保金的交纳和接续的政策中规定,对开除前工龄段的养老金,原是公务员的由地方财政按中低标准进行补缴,被开除后时间段的养老金由个人交纳。对被开除人员的医保金按照全民医保的思路,动员被开除人员的公职人员自行交纳,原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助。鼓励他们参与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切实解决他们病有所病的后顾之忧。

    二、对最近十年被开除公职人员的养老问题进行调查摸底。对被开除公职人员的生活状况、身体状况、工作状况进行一次摸底,按照宽大为怀,共享成果,惩前必后,治病救人的思路给予生活出路和定额补助,给予持续的人文关怀。

    三、尽快研究制定统一的开除公职的管理办法,防止各地政策不一,各单位执行政策宽严不同,而带来的不公正问题。既要严肃法纪,又要保持公平,不因个人情况不同而有别,不同级别低高而失衡,不因单位性质不同而炯然。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调研人:柯正超

                      初稿形成于2013年3月28日于襄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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